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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理赔收条 “黄牛”被拘十天

  • 时间:2015-01-07 17:36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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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伤黄牛”非法承揽理赔业务、投保人“吐槽”定损评估机构“偏袒”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作放大提醒被判失责……车损人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纠纷已不可避免地成为各方利益冲突的“重灾区”。昨日,上海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从面向广大车主的金融消费提醒到针对保险行业的司法建议,案例反映出保险行业的多个问题,其中,职业索赔代理人横亘在被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缠诉的现象成为化解保险纠纷的一大顽疾。

  案例直击

  “人伤黄牛”拿走大半赔款

  前段时间,王先生驾驶着单位派给他的一部机动车外出办事,行驶过程中,王先生撞上了沈先生的摩托车,并撞伤了沈先生和后座的孙先生。除了人员受伤,摩托车也被损坏。所幸的是,事故发生时,肇事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王先生所在的公司与两名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王先生所在的公司赔偿沈先生10万元、孙先生5000余元。

  调解协议达成一致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如数作了赔偿,然而,就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回复称,沈先生并没有实际收到赔偿款,并以此拒绝理赔。为此,王先生所在的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经过一番调查,肇事车辆所属的公司赔给沈先生的9万元原来是被“人伤黄牛”董某给领走了。董某甚至还去到法院,提供了一张有沈先生签名的9万元的收条证明。经过笔迹鉴定,法院查证,原来这张收条是由董某私自篡改,被害人沈先生实际只收到董某给付的2.4万元,余下的钱款已进了董某口袋。

  “人伤黄牛”向法庭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董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天的处罚。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董某将余下的理赔款退赔给被害人,肇事车辆所属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符望告诉青年报记者:“”人伤“黄牛在车损人伤的善后事故中已非个案,这样的现象深受保险行业诟病,还有少数鉴定评估机构与职业索赔代理人有利益牵扯,出现过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不合法的违规情况。”

  司法建议

  直指鉴定机构程序不合法

  青年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0年8月以来,二中院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构建了辖区内法院与行业协会联动化解保险纠纷的工作机制,二中院发出过12份与保险行业有关的司法建议。

  例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少数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的程序不合法,结论无依据,向该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书,要求加强行政监管,杜绝此类现象,加强鉴定权威性。监管部门根据司法建议开展了详细地调查,最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罚,并根据司法建议制定专项规则,要求所有鉴定机构予以遵照执行。

  新闻发布会上,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500余件已生效的车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认为车险纠纷发生的原因还是由于车险消费者对保险概念、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认知程度存在不足。

  比如,车险消费者不一定能够对投保的产品有足够清晰的认知,导致其对车险产品的心理期望值与实际产品有偏差。其次,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规范性有待提高,一些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营中“重销售、轻服务”现象仍存在。比如,个别条款之间存在矛盾,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冲突等。

  另外,车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缺乏互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比如,保险公司认为车险消费者虚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理赔金额、单方委托车辆损失评估等。车险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在受理报案、查勘、定损、核算、理赔中的一系列行为中故意刁难,保险公司自行勘估的损失金额偏低,拖延理赔。

  [法院提醒]

  审慎对待职业索赔代理人

  车险理赔过程中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职业索赔代理人”现象,他们利用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等弱点,要求受害人提供一揽子授权,再办理虚假人伤鉴定材料、虚假居住证明等材料,以受害人代理人身份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商谈,借机牟取高额不法利益。

  “人伤黄牛”牟取非法利益,损害车险消费者或保险公司的权益,受到了司法的惩处。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职业索赔代理人对赔偿事项的介入。

  案例分析发现,保险代理人、职业索赔代理人、鉴定评估等方面的社会因素加剧了车险纠纷的产生。新闻发布会上,上海二中院还精心挑选出了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汇编成《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上海二中院的吴金水副院长告诉记者,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这种形式,一方面不仅让车险消费者知晓合法权益,也促进培育合格车险消费主体,引导车险消费者更加依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保险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和车险市场健康发展,以进一步积极发挥和延伸审判。